香港政府采购资料整理
参考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简介,《公共财政条例》,《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廉政公署条例》
目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采购政策,首重经济效益,目的是取得最物有所值的货品和服务,以助推行政府的计划和工作。同时为所有参与竞投政府采购合约的本地及海外供应商和服务承办商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区政府是透过明确、公开和公平竞争的程序,批出货品和服务供应的合约,既无偏袒,也无歧视。
在政府采购时,以最佳经济效益和保持公开及公平竞争为政策目标。这两项政策目标是相辅相成的:透过公平、公开和清楚明确的程序及办事方法,便能鼓励更多有意竞投者参与,从而取得既切合要求而又具竞争力的投标书,使库务局可从中拣选最可取和最符合公众利益的建议。
**原则:
**向公众负责
政府采购用的是纳税人的金钱。很明显地,库务局必须向公众负责。此外,库务局有责任,也乐意向负责批拨公帑的立法机关、纳税人,以及有意参与的供应商解释我们的采购决定。
合乎经济效益
为达致最佳的经济效益,库务局在评审投标书时,除考虑价格是否合理外,亦会因应情况考虑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用家的要求、表现是否可靠、品质是否良好、货品可用期内涉及的全部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
清楚明确
为使供应商和承包商更了解与政府交易的程序及作业方法,库务局确保这些程序和做法清晰明确。为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提交切合要求而又具竞争力的投标书,库务局会在招标文件内尽量提供所有必需资料。
公开公平的竞争
对所有投标者一视同仁。不会因产品的原产地而有所歧视。为所需货品或服务制订招标规格时,库务局会确保订定的规格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此外,库务局亦会确保所有有意投标者作投标准备时,均获得相同的资料。
世贸要求部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规定执行):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中国香港部分:
* 所有政府决策局及部门
- 当合约价值不低于 -
- 货品及特定的服务*:13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以及
* 非政府公共机构,包括房屋委员会和房屋署、医院管理局、机场管理局、地铁有限公司及九广铁路公司
- 当合约价值不低于 -
- 货品及特定的服务*:40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
(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 SDR)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订的国际货币单位,现时1 SDR的面值约为 1.3美元。)
采购执行单位:
政府各部门的通用物品及有关服务都由香港政府物流服务署集中采购。
部分专用物品由有关部门进行采购。如政府车辆管理处负责车辆采购,海事处负责汽艇等海事物品的采购。
工程建造由工务局统一监管。建造工程由有关的建筑部门在工务局的监督下自行雇用承造商。
**采购形式:
**
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订明,政府如采购价值逾 130 万港元的货品或一般服务,以及逾 300 万港元的建造及工程服务,一般须采取公开竞投的招标程序,以获取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投标书。和世贸采购协定的规定一样,有限度或局限性招标程序只有在指定的特殊情况下,方可采用。若限于合约的性质,例如合约必须依时完成,或合约要求特别高超的技术和经验证的可靠性,必须向合资格的供应商/承包商招标,便可采用选择性招标或资格预审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会视乎情况,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本地报章、互联网及一些外国杂志上登载。亦会视乎情况,知会领事馆及海外商务专员公署。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均可自由投标。
选择性招标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刊登招标公告,或发信邀请在有关特为选择性招标工作而设立的认可供应商/承包商名册上所有供应商/承包商投标。有意加入有关公共工程认可供应商/承包商名册的供应商/承包商可向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索取有关资料。一般来说,他们须符合若干资格准则或通过技术评估,以确保实属合适。有意者可随时递交申请以列入这些名册,申请会获迅速处理。
最新的名册及申请列入名册的办法,每年都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刊登,并会定期覆检。对于属世贸采购协定所规管的采购,只要有足够时间完成资格审核程序,并未列入有关名册的供应商/承包商亦可获考虑。
资格预审招标
只发信邀请经资格预审程序而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在听取中央投标委员会的意见后所批准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至于邀请供应商/承包商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则会采用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方式程序进行。
单一招标或局限性招标
(归入世贸采购协定载明的有限度招标)
只邀请一个或数个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或政府物流服务署署长批准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只有在情况不容许进行公开招标时,例如时间极为紧迫,或基于保安理由,或采购的是专利产品,又或为确保兼容起见,才会采用这种招标程序。
采购程序:
招标文件及规格
采购部门必须在招标文件内提供一切所需资料,以协助竞投人士制备投标书。在厘定拟采购的货品或服务的招标规格时,部门必须确保有关货品或服务的规格是根据功能及表现方面的要求而订定。若要列明标准,应尽可能引用国际标准。招标规格不应限定某一牌子或原产地。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一些标准合约表格,涵盖招标及合约规定的一般事项、合约的特别条件、详细价目附表、额外资料,以及适用于某一合约的指引。招标文件一般免费派发,但采购部门可向投标者征收不予发还的款项,以弥补印制招标文件的开支。
招标公告
招标时,应注明以下各项资料:
* 概括说明要求;
* 估计供货/提供服务的数量及时间;
* 截标日期及时间;
* 投递投标书的地点;
* 有关采购是否受世贸采购协定规管;
* 索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及
* 供投标者查询的办事处或联络人及其电话。
一般而言,会让投标者最少有三个星期的时间来提交投标书。如有关采购属世贸采购协定所规管,接受投标的时间,至少有四十日。若情况异常迫切,采购部门须预先得到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的批准,才可缩短接受投标的时间。若是政府物流服务署的招标项目,该署署长已获授这方面的权力。
递交投标书及开标
投标者必须在招标公告所指定的截标日期及时间前递交投标书。我们不会考虑任何在截标后收到的投标书,而会把该逾期接获的投标书交还投标者。若投标是采用纸张式投标,投标者必须确保投标书准确投入招标公告所指定的投标箱内。若投标是采用电子投标,投标者必须确保在招标公告所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前,完成传送所有投标资料到电子投标系统。截标时,指定开标小组会开启有关投标箱。只有到期的投标书才会由开标小组开封及认证。开标小组在档案上纪录所收投标书后便把获认证的投标书的正本送交采购部门评审。
投标书评审
采购部门负责评审投标书,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开列的条件及规格。为达致最佳经济效益,就情况所需,这些条件及规格可包括送货/完成服务时间、货品的质素、建议的设计、维修服务及零件的提供、保养及保证等。部门通常会推荐接纳完全符合招标条件及规格,而且索价最低的投标书。假如在评审投标书时,除价格外,尚有其他预定的评审准则,则获推荐的,应是依据预定的评审准则被确定为最有利的投标书。采购部门将以投标评审报告形式,把建议提交有关的投标委员会审批。
投标委员会
财政司司长已委任下列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的投标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接受投标书评审的建议:
* 中央投标委员会 -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出任主席,负责审批价值超逾其附属投标委员会指定范围的大额投标书。现时超逾1,000万元的货品供应及一般服务投标书和超逾3,000万元的建造服务投标书,均由中央投标委员会负责审批。
* 政府物流服务署投标委员会 -由政府物流服务署署长出任主席,负责审批价值不超逾1,000万元的投标书,包括收入投标,但其他附属投标委员会负责审批的投标除外。
* 工务投标委员会 - 由建筑署副署长出任主席,负责审批价值不超逾3,000万元的工务及有关合约的投标书。
* 海事处投标委员会 - 由海事处副处长出任主席,负责审批价值不超逾500万元有关海事的投标书,但不包括收入投标。
投标委员会在研究部门的投标评审报告时,会考虑该部门所提出的建议及理据。在接纳部门的建议前,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再作解释。若在一次投标中建议不接纳任何一份投标书,这决定必须由有关投标委员会作出。
采纳投标
采购部门在接获有关投标委员会的批核通知后,会发信通知中标者,并邀请供应商/承包商与部门签订合约。采购部门亦会将投标结果知会落选者,并就有关落选者的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他们落选的原因。为了保护商业机密资料,我们会确保所透露的详情不会泄露其他投标者机密的投标资料。所有在前一个月批出的合约的中标者名字以及合约数额,会在随后的一个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及互联网上公布。